2014年5月10日星期六

合理

科学告诉我们世间一切必有规律可以遵守,但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来自我们的不确定性。当然这话跟下面这件事关系不大。

香港警察把一个拿着刀冲向自己妻子的年轻人爆头了,这引起的后果当然是香港人又一次思考到底警察开枪的判断是否正确。要这是搁我们这儿那算不了事,以我国历次同类事件来看我们恨不得开枪的是自己。其一我们的观念里背弃群体的一方可以受任何形式的制裁,只要我们能解气。其二,法律也充分保障面对这种生死判断的时候救人的一方的行动,言则就是我们认为不管手段如何,救下人才是头等大事。

香港人对事件的质疑会让我们觉得很别扭,但是这种思考模式的不同正是东西之间的隔阂,甚至,对死刑问题的分歧也是来源于此。

假如这个疑犯活下去,会发生什么?

认为警察不应该选择杀死疑犯的这个决定,最大的理由是下一刻疑犯不一定会杀死自己的妻子,即使他拿着刀冲过去也只是想给她打个招呼等等,好吧,这是扯...关键是当下有没有其它的手段在不对疑犯有致命损害的情况下把他捉拿归案才是重点。活着接受法律制裁,在法治社会里比人死结案更加受到推崇。因为死只是结束,而非结果,我们每一个个体无资格去给别人结果,只有法律才可以。而缺乏法治的大陆,我们追求不到裁决,所以只能把结束当结果。

两害取其轻也是我们惯有的一种判断依据。杀死疑犯和疑犯杀人虽然都是杀人,但是我们总倾向选择前者,因为这看起来留下受害人的命更符合我们的道德需求。当然从逻辑上也必然是这样,我们倾向于救下受害人那等于希望有朝一日自己身处其境的时候别人能优先就自己一样,这大概是我们进化上的一种选择。不过,从理性的一面,假如我们考虑到未来的无限可能性,这名受害的女人将来也有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甚至残害更多的性命,就因为自己的老公现在被人打死了造成了心理扭曲,那还不如让这男人先把这女的杀了,然后再开枪把他打死。这很荒谬,但是又不能完全否定,救下的不一定是个好人,而杀人的也不一定是坏人。

当你看了上面的文字而动摇对警察开枪的支持,那你的智商也不过如此,因为下面才是正文。

开枪不一定是杀人,应该说即使要杀人,但人也不一定会死,人的死不一定是来自最初的目的。很混乱,或者简单地说,结果和目的甚至是手法,其实没关系。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天并非是随机性,而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在于导致果的因太多。当我们要否定某一个因果关系的时候,并非直接去否定这个因,而是要看有多少种方式能达到同样的果,然后看证据支持哪一个因。

在这个事件中,开枪就一定导致爆头吗?首先对着头开枪确实会爆头,但是,对着其它部位开枪,甚至闭上眼中随便开一枪,也有机会打中头,因为对方不是站着不动让你打的。那么为了减少这种机会瞄手脚不是更加合理吗?第一,你见过射击练习的靶纸吗?上面只有身和头,似乎我们从来就没让警察针对人体做打手脚的训练。第二,你确定当时警察瞄的不是手脚或者躯干其它部位?这个事件中有趣的一点是两个警察在其中一个开第一枪打不中后(或者是示警未果),几乎同时打出第二枪,一个中头,一个中脖子,这增加了两个警察同时瞄头部的谈资。但是,正如不能否定疑犯可以用不受致命伤害拿下的可能性一样,即使结果是两个人命中的地方差不多,但也不能排除瞄的不是这个地方的可能性,而且悲剧的是,这根本无从证实。

当一个假设没办法证实,那么它就没有意义,即使它是判断结果的关键。实际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日常中到处都是无法证明的事情,那么我们就无法作出判断吗?是,如果你要判断对错,那没有证据就没有对错,但是针对这种情况,人类发明出了另外一个概念:合理。

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已存的,可以核实的部分作出推断,而这个推断的准则,就是针对某种行为的合理定下的准则,逐条对照,符合为之合理,不符合就是不合理。关于香港警察开枪的准则如何,有前持枪警察,现任香港民主党的干事在网上解释过,我就不重复了,有趣的是这事带头表示要调查警察开枪的正是民主党主席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当然他仅仅表示调查,而调查是他作为这个委员会成员准则上的其中一项,他为了达到合理,而需要合理。

这有点让人脑筋打结,这个“准则”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即使我们推断出是否合理,也无法证明事实的全部,也无法判断对错。而这个“准则”看上去更像是一个免死金牌,只要按照它一条一条去办,就能避免责任,反之你得背一身锅。所以警察与我们的区别,在于他们更熟知这样的准则。看到有讨论说警察应该是训练成枪法如神,那么开枪打手脚是很容易的。这或许有它的道理,但我认为警察更应该熟记的是各种情况下的行为准则,在怎样的情况去使用怎样的行为,而不是精通杀人放火等等各种技巧。我们对警察的要求更需要的是一个判断,而非技能点数。因为当我们需要警察的场合,必定是各种混乱因素参杂着,我们无法精确控制结果的每一方面。而警察身背的就是应对这种环境的说明书,如果我们按着说明书的去做能达成目的,那OK,如果不行,那就是制造商——大自然的责任。

切身处地,假如我们是警察,训练虽然会让我们获得处理各种状况的技巧,但计划跟不上变化,在电光火石间的判断,很难作出,同时事后也很难评判。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要特地免除这种情况下杀人者的责任,为什么在满足所有“准则”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杀人。我想即使是我们不能控制,但是我们也希望能在当下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尤其是那种危机降临的瞬间,用尽一切的方法去救人,或者求生。

而在那种情况下,开枪是最后,也已经是唯一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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